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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评定细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10-15 04:29:39 作者:环境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给予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提供部分助研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目前暂不包括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成立环境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环境经济系系主任、环境科学系系主任。奖助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专门评审会议,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基础上,负责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单位:元
      研究生类型
 
金额
奖助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两年制
三年制
元/年
元/年
元/年
特等奖助金
30000
18000
16000
一等奖助金
18000
12000
10000
二等奖助金
12000
10000
8000
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助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助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录取阶段确定。推免生原则上都列入一等奖学金。
第六条 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生之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定。
第七条 在校生的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5月初开始初评,公示,9月份可对初评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助金名额,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在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名额。各学科按同等比例分配一等、二等指标。
第九条 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习期限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条 在校生各等级奖助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满分100分,评定标准分四项。其中学分绩占40%,科研项目参与占30%(此项由课题负责人打分),科研成果占20%(非核心期刊1篇等同于0.5篇),社会活动占10%(此项由党团委打分)。各专业各自排名,按同等比例分配一等、二等奖学金名额。
 其余标准:
(一)获特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
(二)获一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一学年内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
(三)获二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为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助金评定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基本奖助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从事助研工作的津贴。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学年应对其进行助研工作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经学院上报、学校核准后,可即时终止相应津贴的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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